附件:
第四届东莞市中小学音乐、美术教师
基本功比赛活动方案
一、参赛对象
热爱艺术教育事业、具有三年以上教龄(2005年9月1目前任教)的我市中小学在职音乐、美术专(兼)职教师。参加过全市第一至三届比赛并获一等奖的选手不再参加本届比赛。
二、比赛活动时间
本项比赛活动分初赛和复赛两个阶段:
(一)初赛:2008年6月6日前,以各镇(街)宣教办为单位组织本镇(街)中小学的音乐和美术专(兼)职教师参加比赛活动,并按市规定的人数选拔出参加市复赛的优秀选手。市直属学校以校为单位组织开展初赛并选送选手参加市复赛。
(二)复赛:2008年6月17-19日,在高埗中学举行市复赛,各镇(街)宣教办和市直属学校报送的参赛教师参加市复赛,并选拔出参加省决赛的优秀选手。
三、比赛活动内容、形式和要求
(一)音乐
1.理论常识。现场书面答题,内容包括艺术教育法规、音乐教育理论、音乐欣赏与相关文化。艺术教育法规笔试内容依据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》(教育部令第13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》(教体艺〔2007〕16号);音乐教育理论、音乐欣赏与相关文化笔试内容依据《音乐课程标准(实验稿)》、《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(初中)音乐教学大纲(试用修订版)》。笔试时间120分钟。
2.声乐。演唱一首自选的独唱歌曲(不得用通俗唱法),自备伴奏带或钢琴伴奏,限时6分钟以内。
3.键盘(限钢琴或手风琴)。演奏一首自选独奏曲,限时6分钟以内。
4.自弹自唱。根据指定的歌曲,边演唱边用钢琴作即兴伴奏。
5.器乐或舞蹈:两项中任选一项。乐器除键盘乐器外可任选一种中、西乐器,乐器自备,演奏一首自选独奏曲,可使用自备的伴奏带;舞蹈内容自选,舞蹈音乐可用伴奏带,服装和伴奏带均自备。限时6分钟以内。
6、学具演奏:演奏一首自选独奏曲,伴奏CD及钢琴伴奏自备,限时6分钟以内。
(二)美术
1.理论常识。现场书面答题,内容包括艺术教育法规、美术教育理论、美术欣赏与相关文化。艺术教育法规笔试内容依据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》(教育部令第13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》(教体艺〔2007〕16号);美术教育理论、美术欣赏与相关文化笔试内容依据《美术课程标准(实验稿)》、《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(初中)美术教学大纲(试用修订版)》。笔试时间120分钟。
2.设计制作。根据现场命题进行纸立体造型设计制作,制作材料(纸质)由组织者提供,制作工具自备,时间为180分钟。
3.色彩画命题创作(独幅)。水彩画、水粉画、铅笔淡彩或钢笔淡彩等不限,除画纸(4开画纸)、画板外,其余作画工具材料自备,时间为180分钟。
4.国画人物写生。现场模特写生,水墨、白描等不限。除画纸(4尺3开生宣纸)外,其余作画工具材料自备,时间为180分钟。
5.网页设计。根据现场命题进行网页设计制作,电脑、制作软件(FrontPage 2003、Dreamweaver 8、Photoshop Cs2、Flash 8)及图片由组织者提供,时间为180分钟。
四、参赛办法
1、以各镇(街)宣教办和市直属学校为单位组织初赛,初赛办法由各镇(街)宣教办和市直属学校自行确定,但必须坚持公平、选优的原则选拔或推荐出选手参加市复赛。
2、每镇(街)宣教办和市直属学校可选小学音乐、美术教师各1名(小学音乐或美术在编专职教师超过30人的镇街可各选2人),中学音乐、美术教师各1名参加市复赛,市直属中小学各选音乐、美术教师各1名参加市复赛。
3.各单位选派的参赛选手,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,组委会要对选手进行资格审查,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,取消获奖资格。
4.参赛选手必须如实填写登记表,并加盖选送单位的公章,登记表于2008年6月10日前上报。
5.各镇(街)宣教办和市直属学校除按规定人数选派选手外,可派领队1名参加总结颁奖会和选手艺术作品展演。
五、评选及奖项
1.评委会由市教育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;
2.小学组和中学组各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和相关项目单项奖。
六、其它
本次比赛由市教育局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,市音乐教研会、市美术教研会和高埗中学协办,比赛活动办公室设在教研室。
活动联系人:
谢洪涛,电话:23126013,电子邮箱dgmsjy@163.com;
黄文,电话:23126193,电子邮箱:gphmusic@163.com。
东莞市教育局
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